记者帮丨胜诉后为何迟迟拿不到欠款

西宁市民薛女士向西海全媒体记者反映,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,她陆续给宋某借出360多万元用于资金周转,后来双方发生财产纠纷,宋某拒不还款,薛女士将宋某告上法庭。案件胜诉后,薛女士对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提出异议,但多次反映后,事情一直没有进展。

2021年6月20日,薛女士起诉宋某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,立案后薛女士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。2021年8月2日,城中区人民法院下达了《民事裁定书》,明确“立即对被申请人宋某名下价值460241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保全措施”。

“我了解到,宋某欠了好几个人的钱,但宋某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、多套住房等有价资产,必须及时有效采取查控措施,否则极有可能影响我作为首封人(是指在执行或者财产保全中对债务人财产首先进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)的优先受偿权益。所以,在申请财产保全时,我多次提醒并建议承办法官仔细查控宋某名下财产,防止漏封、少封、未封等情况发生,但承办法官的回复是‘此案财产保全依法依规,已经查封的房产可以足额抵债,已经根据《民事裁定书》等额价值财产采取及时有效的查控措施’。”薛女士说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薛女士多次向法官提出应根据《民事裁定书》等额价值财产采取及时有效的查控,明确要求法官出具纸质《财产保全查控情况明细表》,但法官表示,“城中区人民法院从来没有给任何申请人出具过《财产保全查控情况明细表》”。

2022年7月8日,薛女士向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2022年7月13日,城中区人民法院下达了《强制执行通知书》,案件进入执行阶段。

薛女士说,2022年8月15日,她收到法院电子通知“已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”。可是到了2023年2月9日,执行法官告知她,被查控的3套房屋经评估后总价为190多万元,这与财产保全总价460多万元相差甚远。后来她才发现,被查控的3套房都被设置了抵押权,抵押金额高达240万元,保全阶段她曾多次打电话向承办法官要求:因实际保全财产与裁定保全金额严重不符,请求对宋某名下其他财产进行详细查控保全,可是承办法官没有采纳她的请求。

“事后我了解到承办法官在被执行人宋某的其他多个案件中,将另案人作为优先受偿人,将我原本作为优先受偿人列为延后多轮轮候受偿人。导致宋某名下其他财产被其他法院陆续查封,我原本可以保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。”薛女士说。

针对薛女士反映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楠,她对薛女士在此案中存在的疑虑作了解释。

对于为何足额保全和裁定书所定的460万元相差甚远?法院明知这3套房子均已做了抵押,为何还要给薛女士做保全?张楠说,2021年8月,法院给薛女士做了财产保全,查控了宋某名下3套房子以及8个账户(共有2万元),当时法院能查控到的宋某名下的不动产只有这3套房子,并且都有抵押。但根据房子的位置、面积以及户型结构等综合考量后,按照当时的市场预估价是足额的。受疫情影响,2023年2月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,不动产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,预估价只有190多万元,这不是法院所能控制的。

薛女士在提出申请保全异议,多次要求法院进行有效查控保全时,法院为何没能补救?张楠说,财产保全时限是3年,法院当时做了足额财产保全,在保全期间,再不能做超额保全。

至于法院在查控过程当中是否会考虑抵押数额,这一点青海省是没有相关规定的,薛女士提出的应扣除抵押部分后,再给她做财产保全,这个法院是不予支持的,法院考量的是不动产的总体价值,而不是考量不动产是否被抵押。

对于薛女士提出自己是首封人的问题,相关法规规定,不是因为保全在先,就要优先偿还,而是抵押权优先,当时房子在保全的时候是有抵押的,所以并不能保证薛女士能获得优先偿还,财产保全也是有一定风险的,受偿人要承担这个风险。

据悉,此案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。

(记者:徐变银)

关键词:

推荐阅读

Copyright   2015-2022 世纪印刷网 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1034106号-22   联系邮箱:55 16 53 8@qq.com